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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萬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竟得加息返還/同棟樓失火 婦遭嗆死 鄰居起訴後判無罪

2022/10/02 05:30

王男獲判無罪,新北檢方回過頭要求死者家屬還二百一十萬元補償金,還要求加計五%利息。(資料照)

新北檢:不當得利 加息五%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市王姓男子外出後,家中延長線突然走火引發祝融,同棟住戶黃姓婦人遭濃煙嗆死,新北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起訴王男,家屬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獲得二百一十萬元的遺屬補償金。但後來王男獲判無罪,新北檢方回過頭要求死者家屬還這筆錢,還要求加計五%利息。家屬興訟,認為利率遠高於活期存款不合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此舉將造成人民對國家的不信賴,日前判家屬不用支付利息。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早上七時許,王男外出工作,家中的延長線突因不明原因短路,高溫過熱引燃一旁物品,濃煙瀰漫整棟大樓,鄰居黃婦逃生不及而遭嗆死。新北檢認定,王男疏未注意定期更換、檢查延長線,離開房間時也未拔除延長線,涉犯過失致死罪,將王男提起公訴。

黃婦家屬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申請遺屬補償金,新北檢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同意核予二百一十萬餘元,二○一七年一月完成核發。

但高等法院刑事庭於同年八月判決,認定檢方舉證不足以證明王男不正常使用或疏於維護延長線,或未注意到延長線被覆蓋而劣化,仍繼續使用,致通電時電弧瞬間高溫燒斷電線起火,釀成火災嗆死黃婦,判王男無罪確定。

受害家屬:本質非借錢 不合理

新北檢收判後,審議認為王男既然無罪,則黃婦即非犯罪行為的被害人,決議要求家屬返還補償金,若逾期即加計年息五%。家屬不服,興訟要求撤銷,主張自己是領取補償金,並非跟新北檢借錢,竟被要求加計利息,且利率遠高於活期存款,甚不合理。

新北檢答辯,補償金屬「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二七條規定,處分經撤銷後,應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加計返還五%年息。

北高行審理後認定,犯保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針對「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全部返還之,並加計自受領日起計算利息」條文,利息以郵局一年期定期利率計算(約一%),顯示立法者已對應退款和利息者做出區別界定。

造成人民不信賴國家 判免息

北高行認為,犯保法是為了保護被害人而定,若不分受領者有無「不正行為」,而一律要求返還補償金並加計利息,將造成人民對國家的不信賴,實不妥當,判家屬免還利息,可上訴。對此,新北檢回應,尊重法院判決,收判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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