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反之路/先再審 再透過非常上訴救濟
2022/04/14 05:30
花蓮高分院一旦同意開啟韓豫平案再審,將由同一庭接續審理,換句話說,只要開啟再審的程序,原則上就是要翻盤了。(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花蓮高分檢十三日替前少將韓豫平向花蓮高分院聲請再審,由於再審門檻要件是有撼動判決本身的「新事實、新證據」,比非常上訴的「判決違背法令」標準較低,故檢方先選擇用此方式替韓豫平平反,之後再透過非常上訴救濟。
再審門檻較低
刑事訴訟法第四二○條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才發現的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的判決者,可聲請再審。
也就是說,除了有新事實或新證據,還要有足以動搖原判決的要件,使原被判有罪確定者,能獲得無罪或更改罪名的結果,才有機會再審成功。至於若只是量刑不當,並不能做為提起再審的理由。
花蓮高分院一旦同意開啟再審,將由同一庭接續審理,換句話說,只要開啟再審的程序,原則上就是要翻盤了。
花蓮高分檢除了聲請再審,也委請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一條規定,有罪確定判決必須要「違背法令」,法院才會受理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跟再審最大的區別在於,再審是針對事實認定錯誤,非常上訴則是針對法律適用有誤。
近年來再審成功案例多與DNA關,主要是過去鑑驗的技術較粗糙,造成部分冤案,這些人出獄後,以最新的技術重新檢驗,透過科學鑑驗排除涉案的可能性,屬於新事證,法院可據此改判無罪。
非常上訴因限於原承審法院的判決用法有誤,門檻較高,因法官均受過高度司法訓練,且二、三審採合議制,通常是過去判決對於某一行為的法律適用已有見解歧異的狀況(如貪污應用實質影響力或法定職權論罪),否則判決極少有適用法條錯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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