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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擦撞 控名表受損求償24萬/原告獲賠119元 倒貼2389元

2021/12/17 05:30

一宗機車擦撞事故,騎士以名表損壞為由索賠 24 萬元。圖為 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 (記者蔡清華攝)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李姓男子騎乘機車與另一名騎士發生擦撞,李男以機車及配戴的名表受損,向對方索賠廿四萬餘元,雙方無共識鬧上法院;橋頭地院認定原告無法證明手表損壞與事故有關,且雙方互有一半過失,因此判被告僅需賠償一一九元。

判原告獲賠百餘元 裁判費繳二五○八元

由於原告索賠金額高達廿四萬餘元,裁判費為二六四○元,法院計算出原告要負擔二五○八元、被告僅負擔一三二元;全案如果依此確定,原告打這場官司,雖獲賠百餘元,但加減後卻損失二三八九元。

判決指出,今年五月李男騎機車途中,因會車未保持適當間隔,與另一名李姓機車騎士擦撞,原告將車送修,修繕費用總計三八五五元。原告另提出,事故發生時左手所配戴手表(廠牌:江詩丹頓,價格為港幣十二萬八千元)受損,請求被告按其過失比例,賠償機車修繕及手表價格,合計廿四萬零六四七元。

不過案經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裁決,認為雙方各有一半過失。被告李男主張,對事故的發生、修理費用及過失比例一人一半沒意見,但原告手表的損壞無法證明是事故造成,且自己機車修繕費用也花費二九○○元,原告亦應賠償一半數額。

地院︰無法證明手表損壞與事故有關

橋頭地院審理,確認兩造各應負擔五十%過失比例,換算兩車折舊率後,原告僅餘一一九元得向被告請求。至於名表損壞部分,法院認為,毀損照片並非事故發生後立即拍攝,且事故發生到警方製作筆錄完成,均無人提及手表毀損之事,無法證明手表損壞與事故有關,因而駁回原告所求,可上訴。

按原告求償廿四萬零六四七元的訴訟標的,本案裁判費為二六四○元,原告負擔九十五%,為二五○八元,餘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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