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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38條廢除 消貸擺爛免刑責 業界哀嚎

2007/08/13 06:00

汽車是當鋪的主要生財工具,斷頭車變權利車滿街跑,當鋪買賣不違法,車商卻得慘賠。(記者黃良傑攝)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買車、購物都有提供分期付款,車商、店家及承貸銀行常遇「奧客」,只繳幾期就拒繳,還轉賣典當取利,過去債權人大都依賴「動產擔保交易法」38條最重可處3年徒刑的刑罰,逼債務人出面解決,但這條被法界視如「票據法」的規定,今年7月13日廢除,全部案件獲不起訴或免訴,業者急的找因應對策 。

只能循民事訴訟解決

法界指出,相關糾紛應屬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告訴人應循民事途徑救濟。換句話說,相關案件從此不再刑罰化,必須改依民事訴訟來設法解決糾紛了。

屏東地檢署不久前一連不起訴66件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擔保動產多為汽車與電器;如一名黃姓男子購賓士汽車,設定動產抵押向銀行貸款53萬元,約定一月一期,分36期繳付本息,當貸款未付清前,不得將車任意遷移、出賣、移轉等處分,結果被告僅支付7期分期款就不再繳,且將車遷離約定放置處,致銀行債權人找不到車而受損害。

另有一名楊姓婦人分期付款買一部洗衣機,約定分13期付款,每期付1300元,也是繳了7期就不繳款,洗衣機也被搬走不知去向,原廠公司告婦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希望藉刑罰逼對方出面解決,或透過院檢通緝來找落跑的債務人。

不過,這類案件均因「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全部諭知免訴判決。

動產擔保交易法38條,所以被法界視如「票據法」,是因票據人與實際使用行為人往往不同,結果被判刑的都是老弱婦人,動產擔保交易也一樣,債務人與實際使用人不同,車失了、人跑了留下無辜第三者,還動用國家機器耗盡「司法」能源,發佈通緝讓警方幫忙找債務人。因而,立法院三讀通過將條文刪除,總統今年7月11日公布施行、7月13日起生效。

憂民事訴訟費時耗財

據了解,38條廢除,眾多案件獲不起訴後,許多車商陸續接到不起訴處分書,急得跳腳,他們表示,民事請求給付貨款訴訟,需經開庭、起訴、裁定等程序,效率慢而繁瑣。

即使採用「支付命令」雖不用開庭,但債務人落跑無法送達,仍不能執行,就算符合強制執行查封或拍賣條件,但若債務人脫產或無財產,債權人還是只能眼睜睜打入呆帳,或再準備一大筆假扣押金,扣押凍結債務人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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