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判決/車禍害嗅覺喪失 賠220萬換緩刑
2021/05/24 05:30
車禍導致鼻嗅覺喪失的案例並不多見。示意照。(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謝姓男子因車禍鼻樑骨折,經手術治癒後卻失去嗅覺,肇事被送辦的洪姓貨車司機,從原來的一般過失傷害罪,改以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論處;洪男認為,連醫院都無法判定謝男嗅覺喪失與車禍有關,但高雄高分院法官仍認定,兩者間有因果關係,不過因洪男同意賠償謝男二二○萬元,獲得緩刑。
改以過失傷害致重傷罪論處
洪男三年多前駕駛貨車行經屏東縣新園鄉時,因貿然迴轉,以致對向由謝男駕駛的貨車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謝男顏面及鼻樑骨折,送醫救治,肇事的洪男事被屏東地院簡易法庭依一般過失傷害罪判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不料,謝男傷癒後卻喪失嗅覺,檢方提起上訴,主張該案被告應以過失致重傷害罪論處。
洪男認為,謝男是在車禍發生約一年後才到醫院追蹤,連醫院都無法判定謝男嗅覺喪失與車禍有關,有必要送其他醫學中心做更精確的鑑定。
二審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謝男車禍手術後至長庚醫院就診,主訴嗅覺喪失,經鼻阻力檢查顯示為嚴重嗅覺功能減損,長庚為衛福部所列醫學中心,實無必要再送其他機關鑑定。
二審法官認為,審判實務上,鑑定機構對於科學上無法百分之百確定的事項,常不願出具明確判斷意見,但不能因該鑑定機構不願判定,即認為無相當因果關係或無客觀上的關聯性,依一般人客觀生活經驗法則判斷,謝男嗅覺嚴重減損與洪男過失導致鼻傷具相當因果關係。
二審合議庭撤銷一審判決,改以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洪男七月徒刑;洪男上訴三審;高雄高分院認同二審見解,但考量洪男在該院審理期間,已同意賠償被害人二二○萬元,並取得原諒,於是撤銷二審判決,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洪男四個月徒,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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