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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警殉職 兇嫌二審改判17年

2021/02/25 05:30

持刀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鄭姓兇嫌二審改判17年。(資料照)

法官:辨識違法能力未喪失

〔記者王俊忠、王善嬿、陳心瑜/綜合報導〕二○一九年七月三日晚間持刀揮刺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致死的鄭姓兇嫌,嘉義地院去年以鄭男在案發時,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出現被害妄想,喪失辨識違法能力,判決無罪。全案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昨審結,認定鄭嫌行為時辨識違法能力有降低情形,但未達喪失程度,依殺人、妨害公務罪改判處十七年徒刑、服刑後須強制監護五年。

鐵警母:給承翰一個交代

李承翰母親張秀珍得知判決表示,「比判無罪好」,終於給承翰、警察一個交代;交通部長林佳龍昨天表示,二審的判決「比較符合社會期待」。

台南高分院對收押在看守所的鄭嫌,以視訊方式宣判此案,合議庭宣讀判決主文後,透過螢幕詢問鄭對判決結果是否了解?鄭回說有聽到,但看不出鄭的心情起伏;鄭男辯護律師陳偉仁表示,二審提出新證據,證明鄭男揮刀前後都陷於妄想裡面,法官未採認很可惜,待收到判決書,再研議是否上訴。蒞庭論告的台南高分檢檢察官林志峯也說,待收到判決書再研議上訴問題。

台南高分院刑庭庭長陳連發說明,合議庭認定鄭確有殺人事實,且參酌榮總嘉義分院、成大醫院的鄭嫌精神鑑定報告、鑑定醫師證詞,認定鄭嫌在行為時有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與控制能力都有顯著減低情形,但未達到完全喪失程度,依刑法規定減刑,並非不罰的行為。

服刑後須強制監護5年

陳連發說,二審認為一審認定鄭嫌行為時病發、無辨識違法能力、判決無罪,顯有不當,二審撤銷改判十七年徒刑。因為榮總嘉義分院、成大醫院鑑定結果都認為鄭嫌有令入相當處所接受監護處分的必要,合議庭認為鄭若未經相當治療,出獄後有再犯之虞,為防鄭嫌再犯,宣告鄭在服刑後需接受法定最長五年的強制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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