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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不吃藥殺人 法界︰刑法例外規定 不得減刑

2020/03/18 05:30

王男持刀刺殺騎士後叼著 菸走回車上,犯後強調自 己有精神疾病忘吃藥。 (資料照) 王景玉隨機殺害小燈泡,他主 張患有精神疾病,應以刑法第 19條減刑。 (資料照、社區大樓提供)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近年多起殺人案件,兇手上法庭後抗辯他有精神疾病爭取減刑,實務上法官多半將之送請精神鑑定,依鑑定結果論判。王姓男子上週在新北市隨機殺人,他犯後剛被警方帶回,就強調自己「有病」,還宣稱自己忘吃藥才失去理智;法界人士認為,依刑法第19條第3項例外規定,行為人若是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自己精神障礙而犯罪,不得減刑。

律師丁昱仁表示,以刑法「原因自由行為」的概念分析,王男明知自己患精神疾病,若沒吃藥恐有殺人傾向,卻仍「不吃藥」,放任自己在精神障礙狀態下殺人,恐無法以罹患精神疾病為由,當作減刑的抗辯。

關鍵是犯案時 有無辨識行為能力

丁昱仁指出,關於精神障礙減刑規定,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中有例外情形,換句話說,即便王男患精神疾病,卻不吃藥導致害無辜民眾枉死,無論主觀上是故意或過失,均不能以刑法第19條來作為減免罪責的理由,否則形同鼓勵犯罪者先讓自己陷入精神障礙下再進行犯罪,依此來看,自行招致精神障礙的殺人犯罪者,應與一般犯殺人罪的被告相同,依殺人罪論刑。

曾任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認為,檢方首要應釐清,王男究竟有沒有罹患精神疾病?倘若沒有,其犯行自然應以殺人罪論處,如果王男患有精神疾病,檢方起訴之前應先將他送請精神鑑定,重點不在於王男是否有精神疾病,而是罹患精神疾病的王男在犯案當下,是否仍保有辨識自己行為的能力。

翁偉倫以小燈泡案件為例,當時兇嫌王景玉當街隨機殘忍殺害4歲女童,也是以罹患精神疾病作為抗辯,但檢方將他送精神鑑定,精神科醫師診斷確認兇嫌在犯案當下,並未失去辨識自己不法行為的能力,即使兇嫌最後被診斷患有精神疾病,仍無法以刑法第19條當作減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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