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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養第五胎男嬰 母二審逆轉判無罪

2019/04/01 06:00

高雄地院僅判彭婦有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彭婦供稱當年將男嬰托給張婦扶養,改判她無罪,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市潘姓夫婦被控9年前遺棄第5胎男嬰,高雄地院認定彭婦一人所為,連在外工作的丈夫都不知情,判她7月徒刑,潘男則獲判無罪,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後,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彭婦犯行,改判她無罪。

檢方指出,2010年2月間,彭姓婦人與丈夫潘男明知剛出生的嬰兒無自救能力,涉嫌將彭婦在高雄長庚醫院產下的男嬰,交由不認識張姓婦人帶走,後因市警局少年隊接獲新生未入學中輟系統通報,上門找人始東窗事發,夫婦2人被依遺棄罪嫌移送法辦。

潘男辯稱,他因長年在外工作,不常回家,根本不知道妻子懷了第5胎,也不知道她生了小孩,直到少年隊找上門才知此事。彭婦則說,當時懷了第5胎沒有跟家人說,也不想讓潘男知道,並因養不起小孩才送人。

高雄地院僅判彭婦有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彭婦供稱當年將男嬰托給張婦扶養,雖然張婦與孩子現均去向不明,但不能因此證明彭婦有遺棄故意,改判她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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