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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狎暱之舉 無姦淫之意」 一夜情變性侵

2018/12/31 06:00

部分法界人士推動判決書白話文運動,希望法官不要用諸如「失所附麗」等艱澀用語,甚而是「尚非難謂無」、「非謂無疑」等多重否定詞。(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部分法界人士推動判決書白話文運動,希望法官不要用諸如「失所附麗」等艱澀用語,甚而是「尚非難謂無」、「非謂無疑」等多重否定詞,不過,從本案判決書的脈絡,二審法官指小芳或有「狎暱之舉」,但無「姦淫之意」,這兩句話的意思不難理解,意指雙方發生性行為之前,小芳自行脫光衣服,僅願意與林男親吻,也同意林男撫摸胸部等玩弄親暱之舉,但沒有發生性關係的意思,不同意與林男發生性行為。

教育部國語辭典解釋,「狎」具有輕慢玩弄之意,判決書顯示,小芳與林男對於發生性關係前的描述頗一致,小芳自行脫衣後,與林男親吻並任由林男撫摸胸部,法官認為,從小芳的行為看待,頂多只能認定小芳於酒後同意與林男接吻、願意給林男摸胸等玩弄親暱的行為,此為「狎暱之舉」的語意。

至於「姦淫之意」,判決書顯示,林男正要臨陣,小芳的雙腿也已搭在林男肩膀上,小芳卻突然說「不要」,並腳踢林男肩膀抗拒,法官據此認定,小芳並無性交或性器官結合之意,不同意發生性關係,亦即沒有「姦淫之意(想法)」,並據此認定林男強制性交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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