樑柱越界0.045坪 判嬤免拆 月租3元
阿嬤手比屋內樑柱,就是被控占用地主土地的部分,面積約0.045坪。(記者林嘉東攝)
住70年 被控占地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地院做出一件「占用他人土地不用拆屋還地」罕見判決!住在新北市萬里的林姓婦人,被地主指控占用土地,提告拆屋還地,法官勘驗發現該屋確實占用地主0.045坪土地,面積約一張B4紙大小,但地上物是支撐房子的樑柱,拆了就變成危屋,判林婦不用拆屋還地,但須按月支付3元補償金給地主。
拆了就變成危屋
基隆地院法官認為,林婦的房子大部分不是蓋在地主的土地上,僅不小心占用0.045坪(0.15平方公尺),且占用部分主要是支撐房子的樑柱,貿然拆除恐影響房屋整體結構安全,考量公共利益與當事人權益後,做出「不用拆」判決。
林婦78歲的阿嬤林陳金枝昨受訪表示,她7歲時就住在這棟房子,晚年把房子過戶給孫女,屋齡逾70年,沒想到孫女遭到地主提告,她很感謝法官,不用再因為擔心房屋被拆而失眠。地主透過律師表示,他有不少土地遭人占用,林婦的部分只是附帶一併提告,沒有堅持要她拆屋還地,未來願意把土地出租或賣給林。
法院調查當地地價,當地每1平方公尺土地約價值2萬2800元,換算下來0.045坪約值3420元,林婦住家占用土地的部分若拆除,重建費用遠大於土地價格。但地主的土地確實遭占用,因此法官認為林婦應依地主要求,支付2011年到2016年的租金,以當地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每月繳付租金3元,5年合計應給付180元。
地主指不會逼拆
至於2016年後的費用,地主若繼續以租地方式提供林婦使用,法界人士表示,實務上,兩造通常會依法院判決處理,也就是按月支付3元補償金,但雙方也可另行協調金額;因地主表達可租地或賣地,所以兩造也可能協商「一次性解決」。據了解,林婦一再表示願意買下占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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