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隱私部位」 偷拍大腿判無罪
2017/12/27 06:00
(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新北市郭姓男子4年前偷拍隔壁夫妻淋浴,被法院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定讞,近期又在捷運上偷拍女子「蜜大腿」,檢察官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但台北地院法官認為,當事人並未親眼看見郭男偷拍,且捷運屬公共場合,郭男只拍大腿等「非身體隱私部位」,且郭男手機內72張大腿照都與當事人無關,日前據此判郭男無罪,仍可上訴。
據悉,2013年10月10日晚間,郭男得知鄰居夫妻將一同入浴,潛入防火巷內偷拍被逮,新北地院認定郭男確實偷拍,依「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將郭判拘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郭未上訴而定讞。
事隔3年,一名女子控訴,去年12月22日上午她搭乘捷運時,郭男疑似持手機「由下往上」偷拍她的大腿,她被路人告知,方知受害,要求郭男拿出手機讓她檢視,郭男嘴上同意,卻遲未將手機解鎖,後來趁捷運到站時偷溜走,警方告訴郭男手機內還有許多女生的大腿照,她才決定提告。
檢方將郭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郭在院方審理時頻頻喊冤,強調「短短幾秒鐘不可能開手機偷拍」;法官認為,女子未親眼看見犯行,控告郭男偷拍已有疑義,且捷運屬於公共場合,若只是拍到大腿等「非身體隱私部位」,也未觸犯法條,何況郭男手機內72張大腿照都非拍攝該女子,無法認定郭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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