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運鈔車躲22年 沒逃過20年法律追訴期
2017/06/29 06:00
犯下運鈔車搶案的顏健雄(低頭者)。(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53歲男子顏健雄犯下運鈔車搶案,案發後兩名共犯被逮,顏男逃逸22年,去年開車見警方巡邏車,心虛急轉彎反被逮捕;新北地院認定顏所犯是加重強盜罪,108年才過追訴期,昨判刑13年,可上訴。
要加計因通緝停止的5年
82年10月28日,顏男夥同友人陳宏池及花蓮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行員呂恆策共謀,由呂男提供運鈔車路線、選擇劫取地點等;隔日,顏、陳兩人分騎兩輛機車,頭戴安全帽,持開山刀在新北市土城中央路、公館路口搶運鈔車,奪走重量約20.9公斤的錢袋,裡面有現金1280萬元。
4天後,顏、陳兩人透過電話與呂男相約見面分贓,警方早已掌握,將陳男逮捕,顏男則趁隙逃逸;警方事後僅追回919萬元贓款及兩輛用贓款購買的汽車,剩下的218萬下落不明;陳、呂兩人被判刑13年。
顏男一躲22年,去年3月,他駕車經台一省道善化段,見警方巡邏車,心虛急轉彎反引起注意,警方帶回詢問;他拿出偽造的曹男駕照,警方發現曹男已在95年死亡,並請曹的父親、配偶指認,都否認他是曹男,檢警透過指紋、臉孔辨識及DNA皆無法查明其身分,懷疑他是偷渡犯。
顏不透露身分而被羈押,檢方以偽造文書起訴,台南地院法官告知將延押,顏才說自己是顏健雄,但不提運鈔車搶案;警方多方查訪顏男親屬,透過家屬進行DNA檢體採驗,經刑事局生物科身分鑑定,確認他就是顏健雄。
假冒死人破功 被判13年
警方將顏解送至新北地院歸案,法官原本認為追訴權時效只有10年,予以交保,案件進入審理後,合議庭發現,加重強盜罪追訴權時效20年,還要計算因通緝停止的5年時間,顏的追訴權時效108年才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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