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渾身酒味拒酒測 警強制抽血

2017/05/13 06:00

黃男拒酒測,警方請示檢察官批示強制抽血獲准,經換算呼氣酒精濃度超標。 (記者許國楨翻攝)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不要以為拒測就沒事!黃姓男子酒駕遇警攔查,他坦承喝酒但拒絕酒測,還表示拒測頂多就是罰錢,但警方認為他身上酒氣甚濃,實施生理平衡檢測未通過,立即請示檢察官批示強制抽血獲准,經換算呼氣酒精濃度值約0.495毫克,超過法定標準值,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台中市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警員林俊凱、陳仕鑫本週一凌晨巡經黎明路、青海南街口,發現駕駛自小客的33歲黃男邊開車邊用手機,攔查時聞到黃男身上濃厚的酒味,立即請他配合酒測。

黃男坦承喝酒,但自恃未肇事可拒絕酒測,且表示拒測就是罰錢而已嘛!警方認為他身上酒氣甚為濃烈,且出現步行搖晃等無法安全駕駛的酒後「犯罪痕跡」,將他帶回警所後實施畫同心圓、走直線及單腳站立等生理平衡檢測。

黃男未通過,警方隨即請示檢察官批示強制抽血獲准並開立鑑定許可書,換算呼氣酒精濃度值約0.495毫克,超過法定標準值。

警方強調,駕駛人如拒絕配合酒測,除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立拒測紅單裁罰9萬元、吊銷駕照3年外,仍可依駕駛人有車行不穩、蛇行、語無倫次、口齒不清或有其他異常行為、狀況等客觀情事,判斷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情形,實施強制抽血檢測。

警方表示, 民眾被帶回派出所後,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要求民眾進行呼氣酒測,若民眾仍拒絕,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經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建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帶民眾到醫療機構進行抽血後,移送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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