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魔劫財劫色 雄院判20年另賠180萬
2013/07/09 11:18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色魔林康雄5年前潛入民宅涉嫌劫財劫色,去年底再度犯案,留下唾液比對查獲,被高雄地院依強制性交等罪,重判徒刑20年,並賠償180萬元精神慰撫金,相當罕見。
判決書指出,97年9月15日凌晨,被告林康雄潛入高雄市前鎮區透天庴行竊,見被驚醒被害人頗有姿色,拿浴室內褲塞她嘴巴,並涉嫌持菜刀威嚇、性侵得逞後逃逸,警方雖採集林嫌精液,送刑事局比對DNA,但查無符合資料。
去年10月22日深夜,林嫌又侵入前鎮民宅搜刮財物後,在小孩面前,涉嫌持菜刀恐嚇女屋主,意圖劫財劫色,所幸被害人奮力反抗後奪門而出,騎機車報警,始逮捕林嫌歸案,警方隨後在水壼瓶口採得唾液,送刑事局比對DNA,赫然查出林嫌另涉及5年前的性侵案。
法官審酌被害人害人遭性侵後,導致心靈難以抹滅創傷,影響到其與配偶間肢體親密關係,甚至不敢單獨1人在臥室入睡,判決林賠償1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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