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車道上持棍棒揮舞遭起訴 法官認警移送資料不足判免罰
2024/11/19 08:20
基隆地院認為,警方提供行車記錄器畫面擷圖,雖有張男揮舞棍棒情形,但無完整影像證明張男所辯非真,故裁定不罰。(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張姓男子今年9月16日早上6時許,被民眾認為他持棍棒在街道上,疑似要毆打路過車輛,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張男向法官宣稱自己是搶下酒醉弟弟棍棒,遭路過車輛誤會,並無驚嚇他人犯意。基隆地院認為,警方提供行車記錄器畫面擷圖,雖有張男揮舞棍棒情形,但無完整影像證明張男所辯非真,故裁定不罰。
基隆市警察局今年9月16日接獲民眾報案指出,有民眾持棍棒在車道揮舞,疑似要毆打車輛,隨即派員前往,將張姓男子帶回偵辦,並依周邊行車紀錄器影像認定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他移送法辦。
法院審理時,張男否認犯行,表示案發當時弟弟因為喝醉酒,拿著棍棒要打自己,才會把他的棍棒奪下,反過來作勢要教訓他,卻被路過的車輛誤會,以為要隨機砸車;當時只是要將弟弟帶回家,不讓他在路上繼續發酒瘋,沒有驚嚇他人安危的犯意。
法官審閱警方提供的影像截圖,雖然可以看見張男手持棍棒進入車道並有揮舞動作,但無法證明他有針對特定車輛或路人做出攻擊,畫面中也沒有看到路人或車輛因為撞見張男揮舞棍棒而閃避,無法排除張男所敘述情形。
加上警方僅提供行車記錄器擷圖部分影像,未見完整影像內容,無法認定張男弟弟於案發時是否在場。且依張男所稱,現場仍有張妻、張弟等人,但警方並未通知兩人製作筆錄,釐清事實,客觀上無法排除張男所說,自應為有利於被告認定。
法官指出,警方所移送證據,不足以讓法院認定,張男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故諭知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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