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藍波刀闖宿舍搶越南移工iPhone 男被判刑9月
基隆地院審結,認定張男並未使阮男無法抗拒而交付財物,認定他觸犯恐嚇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張姓男子去年11月20日凌晨,持藍波刀闖進樓上一處外籍員工宿舍,嚇得越南籍阮姓男子跳樓逃逸,多處受傷,張男搶走iPhone後離去,警方趕來逮捕張男。檢察官偵訊後,依強盜罪將張男起訴。基隆地院審結,認定張男並未使阮男無法抗拒而交付財物,認定他觸犯恐嚇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
檢警調查,張男住在該棟公寓3樓,而某公司員工宿舍則位於同棟4樓。案發當日凌晨1時30分,張男手持藍波刀破壞4樓門鎖後闖進屋內,喝令阮男靠近自己,嚇得被害人跳到隔壁棟3樓後,再跳至1樓逃逸。
阮男逃亡時,擦撞欄杆與牆壁,造成頭、胸、背及髖關節、雙膝等處擦、挫傷,忍痛跑向附近加油站,請計程車司機載他到同公司其他宿舍找仲介協助後,才到醫院救治。
檢察官偵訊後認為,張男持藍波刀威脅阮男,嚇得他跳樓逃逸,且事後取走其iPhone手機,已涉犯強盜罪,故依法將他起訴。
阮姓員工向法官表示,案發當日凌晨1點多,聽見有人大力敲門,就打電話請仲介報警,接著對方破壞門鎖侵入,手上持刀,喝令自己靠過去,他怕被殺害,就跳樓逃逸,逃到加油站求救,跳樓時受傷。
張男則向法官宣稱,案發當時有持藍波刀進入宿舍內,且在對方離開時取走手機,不久就被逮捕,承認有觸犯加重竊盜罪,而非加重強盜罪,因為當時進入屋內時,並未稱要取走財物,也沒有脅迫阮男,使他不能抗拒,應不構成恐嚇取財罪或加重強盜罪。
法官調查,張男深夜持刀破壞門鎖,已讓阮男心生畏懼,甚至跳樓逃逸;但過程中,張男卻未要求阮男交付財物,而是取走留在現場的手機,並未達到使阮男不能抗拒的情形,故並不構成強盜罪,應構成恐嚇取財罪。
法官認為,經醫院鑑定後,判定張男可能因先前有吸食毒品,產生思覺失調症導致其辨識能力減弱,犯案當時可能因病使其辨識違法能力顯著下降,故依法得減輕其刑;考量張男犯後已和被害人和解,且罹有精神方面疾病等狀況,依觸犯恐嚇取財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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