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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研究生偷拍裙下風光 「窺視症」不構成減刑原因曝

2024/06/28 00:17

男研究生涉以手機偷拍女學生的裙底風光未遂,被台南地院判刑1年9月及緩刑。(手機示意圖,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20多歲的大學男研究生涉嫌到台南1家文具店,以手機拍攝15歲女學生裙下風光,女學生察覺有異及時離開,男研究生偷拍未能得逞。由於研究生坦承犯行,並與受害人達成調解,台南地院依偷拍性影像未遂罪判處1年9月徒刑、緩刑4年。

法官並諭知男研究生在緩刑期間需付保護管束;且在判決確定後兩年內,要提供120小時的義務勞務。

判決指出,2023年6月9日晚間8點多,男研究生在南市1家文具店內,看到1名穿校服、年約15歲的女學生在貨架間選購商品,他趁機蹲在穿裙子的女學生側後方,在女學生不知情情況下,拿手機欲偷拍裙底風光。女學生及時察覺有異離開,男研究生才未得逞,女學生與其母報警,警查出男研究生涉嫌偷拍。

男研究生指自己患有適應障礙與憂鬱症,有就醫接受治療的診治紀錄。 法官委請嘉南療養院為研究生做精神鑑定,鑑定診斷是有窺視症,但被告只要偷窺就好,並非找兒童偷拍,不是戀童症;此外,研究生無任何精神病症,智能評估屬正常偏中上程度,且偷拍需要技巧、假裝做其他事避免被發現,需有高階的認知功能運作才能完成,並非不可控的衝動行為,其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是正常,這部分沒有減刑事由。

不過,法官也查認,男研究生偷拍女學生影像的時間不長、也未拍到性影像,在拍攝時女學生並不知情,與暴力、脅迫受害人重大違反其意願的方式不同;加上研究生坦承犯行、已與女學生及其家長成立調解,得到受害人一方諒解,可依刑法59條酌量減輕其刑。因此判研究生1年9月徒刑、緩刑4年,並沒收其犯案用的手機,可上訴。

男研究生也於犯案後,對於自己病症持續接受相關心理諮商與藥物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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