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陽明山邊坡被路樹砸壞 男訴請國賠獲賠15萬
林地方法院簡易庭。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顏男5年前把車停放在北市陽明山土地的邊坡上,卻被傾倒的樹木壓到導致車輛受損,他決定向管領土地的新北市政府財政局訴請國賠22萬餘元,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也要負連帶責任。士林簡易庭審結任工務局沒有賠償責任,命財政局應賠償15萬餘元。
顏男是在2019年10月1日把車停在陽明山土地的邊坡上,然鄰近車輛的一棵目視高度逾5公尺,直徑逾60公分的樹木,突然折斷並傾倒在他的車輛上,害車體受損。
顏男指負責管領土地的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未善盡水土保持的維護責任、未派員確實巡邏、未檢視該邊坡,也沒有確認土地上的樹木是否安全,顯見管理有缺失。
同樣被顏男認為具賠償責任的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被指應依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與法規,修建、養護邊坡,同時定期性或經常性的巡查,若發現緊鄰市區道路的邊坡有土石流失等情況,應當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工務局卻都沒做。
顏男因此決定向新北市政府財政局、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求償汽車修繕費用12萬餘元、車輛交易貶損價值10萬元,共22萬餘元。
財政局指該土地雖確實由新北市管理,然依現場照片,無從認定本案樹木坐落在該土地上,何況新北市有持續派員不定期到該土地巡查,已善盡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否認有缺失。
財政局進一步強調,土地上的各路段常設有警告標示「此路段常掉落土石、樹幹易生危險。請勿停車」,顏男卻完全無視,把車停放該處,才遭樹木壓損,故否認具賠償責任。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則說,本案樹木坐落在道路旁逾4公尺高的邊坡土地上,並非行人或車輛可通行的空間,也沒有設置在人行道或分隔倒等道路綠帶,加上樹木上並未掛設任何樹籍名牌,代表並非由工務局負責維護,而無賠償責任。
簡易庭指本案樹木並未懸掛樹籍名牌,且土地所有人為新北市,難認該樹木由台北市管理維護,也就代表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沒有賠償責任。
再者,財政局清查事故路段的日期則分別為2017年5月5日、2018年4月25日,距離本件事故發生的時間2019年10月1月,已超過2年以上。
簡易庭也指事故當日天氣正常,事故處也未設有警告標示,故認定財政局有管理上的缺失,經審酌車輛的修復狀況、資產折舊、交易價值減損等,命財政局應賠償顏男15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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