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不法獲利6665萬元 街口創辦人胡亦嘉延長境管8月
街口創辦人胡亦嘉。(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認定街口投信申報追加募集額度200億元的「期街口布蘭特正2」(00715L)基金,配售時涉把持特定部位,「獨厚」賣給街口投信前董事長胡亦嘉等人實際掌控的TRILL、WINNER公司,又偽造文件掩飾關係人交易,造成投資人購入成本增加15億餘元,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胡亦嘉等6人,台北地院審理中,法官日前裁定胡亦嘉延長境管8個月。
全案起訴後,受命法官裁定胡亦嘉2022年11月25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2023年7月25日二度延長境管,到本月即將屆滿8個月,北院日前召開延押庭。
法官認為,胡亦嘉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9款意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而偽造有關紀錄文件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中包含法定刑最輕本刑1年以上之罪,有逃亡的高度可能性。
法官表示,胡亦嘉經商多年,曾有在美求學及於我國境外工作的經歷,依其智識、資力、社會經濟地位,確實具備出國並滯留海外的經濟能力及家庭狀況,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胡亦嘉雖曾暫時解除境管,出國後均遵期返國,但本案尚在審理中,難認絕無逃亡之虞。
法官強調,從我國司法實務經驗來看,被告不顧國內有親友、財產、事業及前已繳納的保證金等,以其他國家護照或居留證件而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情事,所在多有,故無法排除胡亦嘉逃亡可能性。
綜上,法官為確保日後審理程序能順利進行,裁定延長境管8個月,期間胡亦嘉若因業務或個人正當原因,仍得聲請暫時解除境管,由法官視當時實際情狀決定是否准許。
本案被起訴的6人,有4人曾任街口投信董事長或董事,分別為胡亦嘉、胡妻莊郁琳、王律傑及陳志睿,另兩人分別為地產大亨楊健一的兒子、WINNER公司實際負責人楊立偉,以及負責協助楊立偉辦理證券及銀行開戶的胡亦嘉親信詹淑玲。
北檢指控,胡亦嘉等6人利用TRILL、WINNER兩公司,以低價自初級市場購入基金後,再至次級市場高價售出,利用限制市場供給等方式,使基金出現溢價;總計兩公司2020年共買進該基金18萬4000張,於2021年1月11日賣出,不法獲利6665萬8000多元。
北檢認定,街口投信獨厚將基金賣給兩公司期間,造成其他有意申購卻被排除在外的投資人,必須從次級市場購入該基金,至少增加投資人購入成本達15億2595萬元,嚴重破壞證券市場秩序。被金管會裁罰後,為掩飾關係人交易,還涉嫌變更TRILL公司股東、偽造文件,故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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