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和3人死刑逆轉無罪 不滿補償1584萬元聲請釋憲曝光
蘇建和(中)、劉秉郎(左)、莊林勳(右)。(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男子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3人涉入1991年的新北汐止吳銘漢夫婦命案,原被處死刑,關押11年後,逆轉改判無罪,雖獲得1584萬6000元的刑事補償,但3人質疑金額太少,主張當時的刑事補償法第7條「可歸責酌減條款(2023年底刪除)」違反平等、比例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日前以超過5年時效為由,裁定不受理。
1991年3月24日,吳銘漢、葉盈蘭夫婦在汐止家中遭人殺害,檢警根據現場指紋,找到時為軍人上兵的犯嫌王文孝。王文孝原稱獨自犯案,而後改口供出蘇建和等3人亦參與。隔年,王被依陸海空軍刑法判處死刑伏法,蘇等3人則移送普通法院審理。
一審、二審、更審均處3人死刑,最高法院1995年維持,全案確定。當時的檢察總長陳涵罕見3度替3人提起非常上訴,遭到駁回後,3人改提起再審,歷經多時,2012年逆轉改獲無罪確定,委由律師聲請刑事補償,要求以刑補法規定的每日最高金額5000元計算遭羈押的4170天數,每人2085萬元。
高院認為3人於偵審期間供詞反覆,有可歸責事由,依當時的刑補法第7條酌減補償金日額,劉秉郎1300元,莊林勳1200元,蘇建和1300元,劉共獲償542萬1000元、莊500萬4000元,蘇542萬1000元,3人共受償1584萬6000元。3人不服,聲請覆審,2013年被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駁回確定。
3人質疑補償過低,2022年6月30日聲請釋憲,主張刑補法第7條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及受刑事補償等權利,違反無罪推定、一罪不二罰、法律明確性、平等及比例等原則。
憲法法庭指出,刑補事件是對於因國家實現刑罰權或實施教化、矯治的公共利益,而權利遭特別犧牲的受害人,所做的金錢補償決定,雖屬公法上事件,但本質並非刑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釋憲有5年時效限制。
憲法法庭說明,刑補法庭的決定已於2013年7月25日做成並送達3人,距今已超過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3項所定的5年請求權時效,經憲法法庭評議後,認定不符合受理要件,故裁定不受理。
因刑補法為司法院主管法規,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副院長兼大法官蔡烱燉2人迴避,另名大法官尤伯祥因曾代理3人訴訟,亦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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