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補請假須寫心得惹議 高中老師被罰年終獎金減半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張師上訴確定。(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一名張姓高中老師,2017年間因管教問題與學生發生衝突,被移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們雖記其申誡一次,仍核予一個月年終獎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認為張師不符合考核辦法「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標準,逕改為半個月獎金;張師不服,興訟爭權,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張姓導師2017年間與一名女學生發生數起管教衝突事件,學生家長四度詢問並要求轉班,但校方不斷表示歷來未有學生於學期中轉班前例,家長不滿,跟監察院陳情。
監院指控,學生生理痛請假未先行報備,請同學代為轉告,並於當晚以LINE補請假,仍被張師要求寫600字心得報告做為准假條件,違反教育部2015年對於「書面自省」函釋「應尊重學生意願,不得以不正當之方式強迫學生為之。」
學生爬樓梯覺得熱未扣鈕釦,被張師認違反校規「服裝儀容不整」,要求寫300字心得報告;學生寫了,卻引來張師負面評語與責難。學生上課使用手機,在穿堂被張師攔下,公然管教26分鐘,延誤上課時間。
監委認為,張師固有輔導與管教義務,然方式應適度調整,並合目的性,避免造成學生自我否定或心理傷害;高雄長年炎熱,多數老師未完全要求學生遵照「鈕釦齊全並依規定扣好」規定,校方長期「規定從嚴,執法從寬」,張老師照章行事,以致引發師生衝突,實非良好的法治教育。
考核會為此開會,雖記張師申誡一次懲處,仍核予考績甲等,獎金一個月;高雄教育局質疑張師教學不力及班級經營欠佳,涉及對學生不當輔導管教行為,不符考核辦法「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標準,逕改核為半個月。張師不服,興訟爭權。
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考核會以張師「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有具體事實」,核予申誡一次,已屬不適任教師丁類案件,依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一律適用半個月獎金,教育局處分無誤。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張師確實不符合考核辦法的一個月獎金規定,教育局改核半個月獎金,並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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