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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上士性騷3女同袍 記過吃丙「被退伍」

2023/08/05 13:49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蘇員告訴,全案確定。(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海軍海洋監偵指揮部機動雷達偵搜中隊一名蘇姓上士組長,被控於2019年至2021年間陸續性騷擾3名女同袍,經海偵部開會核予記過懲罰,2021年年終考績評列丙上,海偵部再召開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決議蘇員「不適服現役」,核定退伍。蘇員不服,興訟保工作,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判決指出,蘇員任職海偵部第二中隊上士副站長期間,被認定有「民國108至109年間對單位人員A女以訊息、言語騷擾及碰觸身體實施性騷擾」、「110年5月起對單位人員B女以訊息及觸碰身體實施性騷擾」及「108至110年間對單位人員C女以言語實施性騷擾」等違失行為。

海偵部開會後,2021年12月3日發令核予蘇男記大過1次、記過2次及記過2次,2021年度年終考績評列為丙上,隔年1月6日召開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決議蘇員不適服現役。

蘇員不服,申請再審議,海偵部同年月20日召開再審議人評會,仍決議不適服現役,並報請海軍司令部核定其不適服現役退伍,自2022年2月19日0時生效。蘇員猶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海偵部人評會及再審議人評會的組成、考核程序,於法相符,所為決議並無出於不完全的資訊而為判斷,亦未違反一般公認的價值判斷,更無違反比例原則情事,並無違誤,判蘇員敗訴。

蘇員上訴二審,主張被害人對於他2019年至2020年的行為,直至2021年才提起申訴,可認未對被害人造成重大影響,本案應予以記過處分並調離原職即可。且相關類似事件中,國軍所採取的因應方式並非一律汰除,由此可見他所受的懲罰尚嫌過重,逾越必要性且與比例原則相悖,顯屬違法。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蘇員上訴意旨無非重述其在原審提出而已被不採的主張,未具體表明原審有何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等情形,不符合上訴要件,屬於不合法,日前裁定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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