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級男童爬5樓女兒牆旁課桌椅墜落1樓 獲國賠60萬確定
新北市小五男童因好奇攀爬學校5樓女兒牆旁課桌椅,因重心不穩墜落1樓致全身多處骨折受傷,高院判應國賠60萬多元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板橋區某國小五年級胡姓男童因好奇,自行攀爬5樓教室走廊女兒牆旁的課桌椅,想看1樓的遊戲區,卻因重心不穩,墜落到1樓,造成全身多處骨折、氣胸等傷害,家屬認為校方在女兒牆管理有疏失,聲請國賠;高等法院採一審見解,認定男童墜樓受傷與國小對女兒牆管理的欠缺有相當因果關係,但男童也「與有過失」,雙方各有5成過失責任,今判應國賠60萬3944元確定。
胡姓男童在父母陪同下提告主張,就讀的國小於2013年6月在校內大樓5樓女兒牆上方施作欄杆補牆面高度的不足,卻在女兒牆旁邊擺放課桌椅,成為可以攀爬的水平橫條,使增高欄杆形同虛設,顯然對女兒牆管理有欠缺。
男童在2020年3月31日傍晚,因一時好奇,攀爬5樓教室走廊女兒牆旁的課桌椅,想看下面的遊戲區,看了幾秒後,因重心不穩而從5樓墜落到1樓,受有創傷性氣胸、未明示側性前臂閉鎖性骨折、腰薦椎和骨盆未明示部位閉鎖性骨折、左側肋骨閉鎖性骨折、腎臟挫傷等傷害,請求國小國賠包括醫藥費、勞動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費用共141萬多元。
國小指稱,案發處的女兒牆高度達132公分,已達成女生腰部以上,符合法規的要求,除非刻意攀爬,並無跌落女兒牆外面的可能,另外,校方在女兒牆旁擺放課桌椅,但桌面上擺設桌墊與小型盆栽,一般人均會認為是美化環境的佈置,顯然不是供學童攀爬用,更不會造成所謂可供攀爬的水平橫條,而有管理上的欠缺,與男童墜樓無相當因果關係。
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國小應國賠60萬3994元,國小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國小在校內大樓5樓女兒牆旁擺放課桌椅,成為學生可以攀爬的水平橫條,導致圍牆高度不足,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8條規定,應認定國小對於女兒牆的管理上確有欠缺。
男童於2020年3月31日因攀爬該處女兒牆旁的課桌椅,因為重心不穩而從5樓墜落到1樓受傷,遭受包含醫藥費、交通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40萬元等共120萬7887元的損害,而此損害是在女兒牆有管理欠缺情形下發生,因此兩者具相當因杲關係。
高院審酌男童損害發生的原因,兩造過失情形,認為各應負擔5成過失責任,仍判決國小應國賠60萬3944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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