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18年!前台北縣議員補助款案更三審減刑 張金榮、王景源改判
前台北縣議員張金榮、王景源被控1998年藉其議員身分,分別收取853萬元及210萬多元賄款,讓廠商承包採購案,並詐領議員補助款,一審依分別判刑10年、8年半,高等法院更三審依速審法減刑改判張金榮5年4月、王景源3年8月徒刑,且均沒收犯罪所得;還可上訴。(情境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台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議員張金榮、王景源被控1998年藉其議員身分,分別收取853萬元及210萬多元賄款,讓廠商承包採購案,並詐領議員補助款,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分別判刑10年、8年半,歷經數度更審,高等法院更三審考量本案纏訟長達18年,已逾速審法審理超過8年應減刑的規定,今減刑改判張金榮5年4月、王景源3年8月徒刑,且均沒收犯罪所得;還可上訴。
高院更三審判決指出,張金榮、王景源擔任台北縣議員期間,分別在新北市烏來、北縣議會議員研究室,或板橋服務處等地,將簽名或已蓋章的議員牋單交給宏傑公司人員,供其自行尋找受補助單位使用其議員補助款,而取得宏傑公司交付牋單補助金額3成的現金賄賂,總計張收取853萬890元、王獲得210萬780元賄款。
高等法院更三審認為,張金榮和王景源雖否認收賄犯行,但依據張金榮在調查局接受訊問及偵查中坦承收受賄賂,及宏傑公司人員竹證詞、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會計憑證、廠商筆記本、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總籌分配登記簿等證據、資料,認定張金榮、王景源收賄犯罪事實明確,辯詞不足採信。
不過,更三審考量,張、王涉犯本案纏訟至今已達18年之久,已逾速審法審理不得超過8年規定,有必要給予減刑的適當救濟必要,各依速審法第7條規定,給予減刑,分別改判張5年4月、王3年8月徒刑。此外,張、王2人的犯罪所得各為853萬890元、210萬780元,均須沒收、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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