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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為加班費槓北檢 勝訴中帶點不如意

2021/03/17 10:13

北院認定,只要執行法警職務都算加班,判北檢法警廖明凱勝訴,但北檢可在財政負擔能力範圍,選擇給付加班費或補休等方式補償,廖有服從義務。(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法警廖明凱認為北檢審核加班費只計入「值庭期間」、「解送人犯」,導致他少領6小時加班費,提告要求給付加班費與值勤費共1944元,廖並在書狀內強調,包括他在內的檢方法警為此深感未獲尊重。台北地院行政法庭認定,只要執行法警職務都算加班,判廖勝訴,但北檢可在財政負擔能力範圍,選擇給付加班費或補休等方式補償,廖有服從義務;可上訴。

判決指出,廖奉派於2019年6月12日下午5時半起至次日上午8時半值勤、共15小時,廖認為應核給6小時加班費1314元及9小時值勤費630元,合計1944元,北檢卻核給加班時數3小時、值勤12小時,少給3小時加班費;廖事後向保訓會提覆審仍遭駁回,因而提起本件訴訟。

廖主張,北檢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或其他相當補償,北檢卻認為「值庭期間」、「解送人犯」屬加班,其餘在機關內接受隨時指派、處理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僅核給每小時70元值勤費。

廖並指出,司法院2018年10月復審決定認各法院法警的職務範圍不以開庭或值庭為限,法警於上班時間以外值日(夜)時,若經指派執行本職業務,可以認定是加班;時至他提起復審,各法院法警已全部核實加班達1年,為何他同樣身為法警、工作內容幾乎雷同,對待卻截然不同,包括他在內的檢方法警均深感未獲尊重。

廖強調,12日晚間5時半至7時50分開庭前,他受指派「調印通緝書」及「送卷予書記官」,深夜11時09分開完庭後至11時30分之間,是處理人犯開釋或關閉候訊室的設施、電源,以及更換因公淋濕制服的時間,均屬「值庭」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的工作範疇,北檢卻未審認,因此,請求北檢應給付6小時加班費、9小時值勤費共1944元。

北檢羅列廖值勤時間與工作內容,認為只有開庭期間得算加班時數,未滿1小時也不得計入,故總共3小時,其餘待在值勤處所待命的12小時,並未執行法警職務,僅能核給值勤費,且廖並未就其餘加班時數提供佐證資料或紀錄,供北檢作為認定加班時數的依據,故廖主張應核予加班費6小時,並無依據。

法官黃子溎認為,加班是指上班時間以外,經指派延長工作,執行特定職務,視同延續上班;值班則是機關基於管理需求,指派員工在上班時間以外的特定期間,待命處理可能發生的臨時性、突發性事件,屬待命性質。

法官黃子溎指出,北檢僅以「值庭期間」核算加班費,未核可其餘有執行法警勤務時間,有違依法行政原則,而保訓會的覆審決定也未予糾正,同樣不合法;廖無論處理新收人犯、歸案通緝犯、報告檢察官、送卷給書記官及調印通緝書等,都算執行法警事務,更換淋濕制服則不算、不能計入加班,因此認定廖加班5小時、值勤10小時。

至於廖要求北檢提供加班費、加班補休等補償方式供他選擇,法官黃子溎認為主動權在於享有一定裁量權的北檢,北檢可本於業務需要或財政負擔能力,衡酌處理,廖身為公務員有服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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