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懷孕女員工挨罰 人力公司解釋是未達業績標準造成
情境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萬國人力資源公司資遣1名懷孕女員工,遭地方政府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開罰30萬元;萬國人力不服,興訟抗罰主張,女員工是因業績未達標準才予以資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結認定,萬國人力資遣作法有違「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且解僱與得知女員工懷孕時間十分接近,故資遣應有摻雜懷孕因素,本月初判萬國人力敗訴,即仍要繳30萬元罰鍰。可上訴。
判決指出,女員工自2018年9月10日起受僱萬國人力,負責招募人才、媒合求職者等工作;她隔年3月11日告知公司懷孕後,隔月1日就被「依業績無法達到目標」為由解僱。女員工提起申訴,桃園市政府性平會認定公司違反性平法,裁處30萬元罰緩,並公布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姓名,然而,這次換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萬國人力主張,女員工清楚知道工作內容及懲罰標準,但到職後的業績表現,卻連續7個月未達標準,甚至連標準一半都未達到,公司原本打算在2019年1月就解僱她,是經人資部主任建議,才又給予一段時間改善,但接下來的3個月業績仍未見改善,才將她資遣。
萬國人力告訴北高行,事實上,雙方曾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公司接受調解委員建議,同意讓女員工復職、繼續訓練3個月,同時降低其業績標準等,卻遭女員工拒絕;另公司內有5名女員工請過產假或育嬰留職,顯見公司並未以懷孕為由解僱或資遣員工。
北高行認為,萬國人力面試時雖有告知業績標準,但並未說明若未達標會被資遣,且若真如公司主張是業績因素,早就可以資遣女員工,並非在女員工懷孕後才資遣,而女員工在接受勞動局訪談時指證歷歷,故難認公司並未考量懷孕一事;另依據萬國人力雖提出員工績效表,但記載並不完整,無法完全採信。
北高行認定,萬國人力作法有違「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與自訂獎懲標準,未先採取較輕手段如減薪、記大過等方式給予警惕,便在女員工毫無心理預備情況下,突然停止勞動關係,甚至在告知終止勞動關係當日就是女員工最後上班日,故判萬國人力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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