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採購手槍招標爭議 法院發回更審
警政署採購的德製Walther PPQ M2手槍。(圖擷取自NPA署長室臉書粉絲專頁)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警政署3年前委託台銀辦理添購近5萬枝警用手槍採購案,由德國Carl Walther生產的PPQ M2手槍得標,參與投標的奧地利GLOCK槍廠不服並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奧地利GLOCK槍廠勝訴,並應重做處分;全案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原審北高行調查不夠詳盡,也有違法之虞,今撤銷原判決,發回北高行更審。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內政部警政署為汰換警用勤務手槍,委託台灣銀行於2015年7月間辦理「警用手槍4萬9600枝採購案」,開標方式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分為「規格標、價格標」二段開標;至於得標廠商,應踐行程序為資格、規格審查;樣槍試射;審查委員會審查;開啟價格標共4階段。
4家廠商參與投標,其中奧地利Glock Asia-Pacific Limited及德國的Carl Walther GmbH共2家廠商通過資格、規格審查、樣槍試射、審查委員會審查3關,在開啟價格標時,Carl Walther GmbH因價格未超過底價且為最低新台幣4億5248萬8005元,而得標。
不過,Glock Asia-Pacific Limited不服,提出異議及申訴審議,均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被告是台銀,審理時追加警政署為被告,請求撤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決定及原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採購違法,判Glock Asia-Pacific Limited勝訴,將申訴審議判斷、異議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命令台銀重為處分,並於理由中敘明已勝訴,不用對警政署判決。台銀、警政署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北高行已認為警政署為採購案的實際需求機關,有參與訴訟陳述意見的必要,應依照行政訴訟法第42條規定,命令警政署參加本件訴訟,調查不詳盡,此外,北高行認定備註款附件 6-1審查評分表上所有項目的證明文件,均屬招標文件的一環,進而認定上訴人台銀的規格文件不符招標文件規定,不得參與後續試槍、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尚屬率斷」,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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