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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接3張超速罰單 因這理由判撤銷

2018/12/18 14:47

連接3張超速罰單,駕駛認為路段未設置速限標示提醒,向桃園地院提出行政訴訟獲判原處分撤銷。(記者鄭淑婷攝)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涂姓男子今年1月14日、17日、23日,接連在桃園市蘆竹區台15線南下23公里處,因超速49到61公里被警方開出3張超速罰單,總計得被裁罰1萬2000元罰鍰及吊扣車牌3個月、記違規點數2點,涂男認為該路段完全沒有設置速限告示牌或標示,這要駕駛人如何遵循;桃園地院法官檢視該路段相關證據,涂男被開罰的期間,該路段確實沒有設置速限告示牌及前有測速照相告示,舉發不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判處原處分撤銷。

涂男今年1月14日、17日、23日,行經蘆竹區台15線南下23公里處,分別因超速61公里、49公里、52公里,被警方取締並開出3張超速罰單,該路段速限為50公里,涂男收到罰單後認為,該路段完全沒有設置速限告示牌或標示,駕駛人怎麼知道速限為何、又要如何遵循,且他向監理站申訴後,負責舉發的員警所回覆的照片,也與當時現場狀況不符,主張這3張超速處分顯然有誤,因此向桃園地院提出行政訴訟。

交通事件裁決所則主張裁罰無誤,當時警方有依規定在取締處前110公尺處,擺設「警52號」警示牌面,且該路段也有設置速限標誌。

不過,法官勘驗該路段採證照片及公文,其中,交通部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壢工務段今年10月函文提及「107年1月1日至107年4 月31日期間,台15線南下23公里處,本段無設置速限告示牌及前有測速照相告示牌」,另,警方提供的現場照片未有日期,無法證明是否為當天所拍,也無法證實3次取締都有依規定擺設明顯標示,審結判處原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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