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華」停車爆糾紛 莽男頭、胸成「凶器」被訴
2018/10/15 16:34
美麗華百樂園。(記者謝君臨翻攝Google Map)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33歲方姓男子去年駕車至「美麗華百樂園」,在駛入地下停車場時,與跟車的丁姓男子發生行車糾紛,方竟阻擋丁去路,下車至丁駕駛座旁,擅開車門對丁大聲咆哮,並將他拉出車外,丁為求自保拿出手機錄影,卻遭方拍落致螢幕破裂,還被方以頭、胸撞擊受傷;台北地檢署依強制等罪起訴方男。
檢方調查,去年10月3日晚間7點半,方男駕車前往台北市敬業三路「美麗華百樂園」,當時他與跟車在後的丁男依序駛入地下2樓停車場,雙方於行車過程發生糾紛,方盛怒之下竟直接停車阻擋丁去路,接著下車走到丁的駕駛座旁,擅自開啟車門並大聲咆哮,還伸手將丁拉出車外,不讓丁離去。
丁為求自保,拿出手機錄影蒐證,方見狀更為惱怒,伸手欲奪取丁手機,並在丁耳邊大聲咆哮,而後用頭、胸撞擊丁的前額與身體,造成丁前額皮下血腫、疑輕微腦震盪、胸口及左右手臂多處受傷,並用力將丁的手機拍落在地,致螢幕破裂不堪使用,丁揚言報警,方僅回:「報警啊,媽的咧,怎麼開車的」。
丁忍無可忍,報警控告方涉強制、傷害、毀損、搶奪、公然侮辱等罪嫌;檢方調查後,認為方所為已構成強制、傷害、毀損等罪,將方男起訴。
至於搶奪與公然侮辱部分,檢方調查發現,方出手將丁的手機拍落後,曾將手機撿起再放回丁的車內,並無據為己有的主觀意圖,難認構成搶奪;另,丁指控方以「媽的咧」出言辱罵,檢方綜合當時的情況判斷,認為該詞是方一時氣憤、未加思索而發,難認有侮辱丁的故意,也不構成公然侮辱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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