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個彎」罵人畜牲 公然侮辱判罰金8000元
2018/09/20 10:11
台中市太平區張姓男子,今年4月某日在大馬路上與鄰居「阿松」(化名)因細故吵架,張男轉過頭去對妻子說「不要再跟畜生講話」,但聲音不小還是被聽到,且是在大馬路上,張男不認為他有錯,但法官認為拐個彎罵人,還是罵人,判罰金8千元。(示意圖)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太平區張姓男子,今年4月某日在大馬路上與鄰居黃姓男子「阿松」(化名)因細故吵架,張男轉過頭去對妻子說「不要再跟畜生講話」,但聲音不小還是被黃男聽到,且是在大馬路上,黃男不認為他有錯,法官認為拐個彎罵人,還是罵人,判罰金8千元。
判決書指出,張男與「阿松」是鄰居,2018年4月20日晚上約9時,在太平區某巷道前馬路上之公眾得出入公共空間,與「阿松」因細故起口角, 張男公然以「畜生」(台語)、「不要再跟畜生講話」等言詞辱罵「阿松」,貶損「阿松」名譽及社會評價。
張男辯稱不承認有罵「畜牲」,但他承認和告訴人吵架後,有對太太說「不要再跟畜牲講話」,等於間接承認這句話是在罵告訴人,如果法律認為他有錯,他就是有錯等語。
在偵查中,檢察官問張男,你有無和「阿松」爭吵後,對你太太說:『不要再跟
畜牲講話』?張男答有。
檢方再問,你辱罵告訴人的地點是否在公開場所?張男答是,是我家前面的大馬路。但不承認犯罪,仍強調是對著自己太太在講話,又不是對著「阿松」在講話。
法官解釋說,「畜牲」、「不要再跟畜牲講話」,依照一般社會通念,具有輕蔑、嘲諷、貶抑他人人格,是負面評價的言詞,足使他人感受到難堪或不快,屬侮辱言詞,被告在大馬路上罵,不論被告是當面對著告訴人罵,或是「拐個彎」以對其太太講等言詞方式,均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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