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錯材料害少女截3指 女判賠491萬
黃姓婦人(左)曾在市議員應曉薇(右)陪同下,出面泣訴自己相當無助、自責,深思許久決定對外求援,更要求販售石膏粉而非齒模粉的楊姓女子出面說明。(資料照)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黃姓婦人前年2月向大體修復課程的楊姓女同學,購買海藻粉製作手部模型,打算協助修復大體,並情商18歲女兒擔任手模,未料,楊女卻誤給石膏粉,害少女右手3指截肢,錯失報名繁星計畫上大學的資格,楊女被依過失致重傷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確定,新北地院今再判楊女須賠償黃婦及其女兒491萬餘元,可上訴。
常義務幫往生者修復大體的黃婦,前年7月向台北市議員應曉薇陳情,控訴得知台中東勢某民宅發生火災,想自製手模,協助修復大體,因而向楊女購買製作手模用的海藻粉,考量受害者是年輕女性,央請女兒當手模。
沒想到楊女竟將不能接觸人體的硬石膏給她,她在不知情下,將石膏粉與水混合,再請女兒把手放入,結果女兒右手伸進去沒多久,立刻感到灼熱,但因硬化而拔不出來,她連忙帶女兒去沖水,並拿鐵鎚猛敲,都無法擊碎,送醫後發現女兒右手2到4度灼傷,須截斷食指、中指及無名指。
黃婦表示,女兒為此住院長達4個月,經歷16次手術,錯過學校期末考,導致成績不及格,喪失以繁星計畫進入實踐大學的資格,現雖就讀大學,想暑期打工卻因手指受傷,無人願意雇用,因此向楊女共求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共600萬元。
楊女則主張,黃婦上過大體修復課程,有豐富製作義肢實務經驗,發現女兒右手浸入液體3分鐘後,材料仍未凝結,黃婦理應查覺材料有異,應立即將女兒右手取出,但黃婦卻未察覺,延遲將女兒右手抽出,應負女兒傷害之過失,聲請駁回。
法官認為,楊女自劉姓友人處取得不可直接接觸人體的硬石膏,僅能作為「翻模」,不得作為「倒模」,但楊女交付黃婦時,卻已去除外包裝,另以透明袋包裝,黃婦自無從知悉材料是硬石膏非海藻粉,加上刑事判決已確定楊女過失,因此判楊女須賠償黃婦女兒471萬3051元、黃婦20萬元,新北地檢署已先代楊女墊付犯罪被害人補償160萬2695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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