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上班不照Google路線 車禍竟領不到職災給付
勞保局認為,依Google建議行駛路線圖,路徑較短、上班時間較快。(記者陳冠備攝)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一名劉姓女子在台中市朝富路上一間火鍋店上班,前年5月,劉女從大墩路租屋處騎機車出門上班發生車禍,事後劉女依法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災醫療給付,勞保局認為劉女車禍地點方向為往公司反方向,不符上班日常路徑,也比Google建議路線時間多1分鐘、遠600公尺,拒絕給付,劉女不滿提行政訴訟。彰化地院法官認為,上班路線標準應無要求最短路徑,並引喻成語「方枘圓鑿、膠柱鼓瑟」指勞保局固執、不知變通,判劉女勝訴。
判決書指出,劉女前年5月22日上午11點21分騎機車南下大墩路與向上路口時,與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左側髖部挫傷、頭皮損傷,她申請職災醫療給付遭拒,申請審議遭駁回,訴願也失敗,只好提行政訴訟。
劉女主張,自己不是台中人,不熟通往公司路況,友人建議安全路線,先往南騎到大墩七街右轉接河南、朝富路就能避免車潮到公司,覺得路線單純,因此作為日常上班路徑。
不過勞保局認為,劉女公司地點在東北方,卻先朝西南方向行駛,不符合「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規定,並提出GOOGLE建議行駛路線圖為依據,應先從住處左轉往北前往,時間僅8至10分鐘,路途約3.6公里,比劉女提出上班路途4.2公里,時間10至11分鐘還要快。
法官審酌,GOOGLE建議路線較短,但須穿越至對向車道,反而危險,劉女主張路徑交通順暢時也僅需10分鐘,與GOOGLE建議路線相差無幾,並指出「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概念,地理位置相對關係雖應納入考量,但仍應從社會生活經驗法則判斷,非「唯一」、「絕對」標準,尤其無要求勞工需以最短路徑前往就業場所的道理。
法官採信劉女說法,認定是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符合職業傷害規定,撤銷訴願決定與原處分,劉女可獲職災醫療給付,全案可上訴。
劉女依朋友建議路線,雖然較遠,可是路線單純。(記者陳冠備攝)
彰化地院法官認為,上班路線應無要求最短路徑標準,判決劉女勝訴。(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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