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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逕自離去 這個動作肇事逃逸不起訴

2018/05/16 11:12

檢警調查,陳男的小客車及騎士的腳踏車於碰撞後,並未有明顯的受損,認為雙方應是輕微擦撞。(記者彭健禮翻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66歲陳姓男子,開車與腳踏車騎士碰撞後,逕自離去;騎士不滿,告陳男涉嫌肇事逃逸。陳男表示當時並不知道發生碰撞,否認肇事逃逸,且檢方調閱事發附近監視錄影器,畫面顯示,陳男與騎士碰撞後,雖未停留,但在行進至前方約40公尺的路口,仍停等紅燈,行為表現確有可能不知道發生車禍,做不起訴處分。

陳男於2017年11月15日上午8點許,開車行駛苗栗縣苗栗市自治路,由西往東方向直行,於途中與同向的腳踏車騎士發生碰撞;造成腳踏車騎士摔車倒地,手腳有擦挫傷。但陳男當下並未停車察看,逕自往前行駛;騎士不滿,對陳男提出肇事逃逸告訴。

警方通知陳男到案說明,陳男否認有肇事逃逸,辯稱:他當時不知道有與騎士發生碰撞,且他於肇事後,還在前方路口停等紅綠燈,也沒有人上前告知他有撞到騎士。

檢警調查,陳男的小客車及騎士的腳踏車於碰撞後,並未有明顯的受損,認為雙方應是輕微擦撞,且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也顯示陳男於肇事後,雖未停留, 但也未見有突然減速或加速離去之舉,並在行進至前方約40公尺的路口,仍停等紅燈,行為表現確有可能不知道發生碰撞。

檢方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成立,雖不問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惟「肇事致人死傷」既為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人自應對之有所認識,倘行為人完原不知自己「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縱使離開事故現場,亦無犯罪之故意可言,不能以其刑責相繩。

檢警調查,陳男的小客車及騎士的腳踏車於碰撞後,並未有明顯的受損,認為雙方應是輕微擦撞。(記者彭健禮翻攝)

檢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顯示陳男於肇事後,雖未停留, 但也未見有突然減速或加速離去之舉,並在行進至前方約40公尺的路口,仍停等紅燈,行為表現確有可能不知道發生碰撞。(記者彭健禮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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