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手臂除斑傷瞎一隻眼 養生會館違醫師法被訴
2018/04/17 10:48
白瓷淨膚雷射須由醫師操作,且眼部須有防護措施。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楊政郡翻攝)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在台中市北區經營養生會館的陳婦,105年元月為客人楊女進行右手臂除斑,涉嫌不慎讓雷射光束掃到楊婦左眼,導致視網膜出血,損失一目視能的重傷害,台中地檢署依違反醫師法及過失致重傷害起訴。
陳婦矢口否認為楊婦操作雷射儀器,坦承她不具醫師資格,但辯稱沒有操作雷射儀器替楊婦除斑,應是楊婦在當月31日與她人起衝突眼睛受傷,不是雷射造成,楊婦事後要求上百萬賠償,陳婦表示10萬以下可接受,雙方無法和解,已進入民事訴訟。
起訴書指出,105年元月13日陳婦的養生會館,來了業務員推銷一台「白瓷淨膚」雷射儀器,當場為陳婦進行臉部測試,陳婦很滿意。正好護膚店客人、兼好友楊婦在場,詢問能不能除斑?陳婦回答沒問題,涉嫌操作該雷射儀器,為楊婦進行右手臂除斑,檢察官調查雷射儀器屬二級醫療設備,非醫師人員不得操作,顯已違反醫師法。
而楊婦躺在美容床上進行右臂除斑,陳婦不慎把雷射光掃到楊婦左眼,楊婦翌日到眼科診所進行診療,主訴做雷射後視力模糊等。又驗出視網膜出血、黃斑部水腫,經治療左眼最佳矯正視力0.1,無法恢復正常,喪失一目。
陳婦否認犯行,辯稱同年元月31日楊婦與他人起衝突有傷到眼睛。檢察官調查事發前後兩次就醫紀錄,104年底楊婦就醫主訴被小學生打左臉、105年元月31日主訴被他人打右臉,都沒有說到眼睛傷害問題,僅在105年元月14日眼科門診提及雷射造成視力模糊,楊婦供稱就是陳婦為她做雷射,陳婦犯行明確,依違反醫療法、過失致重傷害等罪起訴陳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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