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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姐求償前男友公司千萬代言費 被告律師:不排除付錢和解

2017/11/02 12:35

菲姐透過律師遞狀,向冠彣公司求償1000萬年度代言費;全案今日上午開庭,被告律師表示,若原告同意收取金額是「肖像權使用費」,可能付錢和解。(資料照,記者趙世勳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鍋具女王菲姐(本名甘玉惠),認為前男友丁洋機掛名的冠彣公司,在合約關係結束後仍持續使用印有其肖像的產品販售,屬侵害個人權益行為,提告求償1000萬的年度代言費。全案今日上午開庭時;原告律師因病臨時請假,被告強調,若菲姐同意收取金額為「肖像權使用費」,將不排除付錢和解。

冠彣律師前次開庭辯稱,兩造102年元月起已不具合約關係,但每月支出30萬元,作為予菲姐肖像權使用費用;上午則說,合約關係結束後未視原告為產品代言人,已支出費用則屬肖像權使用費、以「每月30萬方式買斷」,同時反駁年度不當得利達「1000萬元這麼多」。

面對法官詢問「雙方有可能和解嗎?」律師答,冠彣持開放態度,但該筆支出金額的定位應是「肖像權使用費」,非原告認為的「代言費」,至於金額多寡則視原告提出,但須依據「肖像使用的市場行情」。

法官庭訊前也問「冠彣是否具相關支出明細?」律師回,雙方未有書面約定,而相關資料雖計入帳冊,但「2億多金額往來仍待釐清。」法官庭末在被告同意下,諭知本月30日續行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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