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持槍拒捕射傷員警「該邊」 重判15年
2017/09/08 23:22
通緝犯李錦輝(左)持槍拒捕射傷員警鼠蹊部,被屏東地院重判15年2個月徒刑。(記者羅欣貞翻攝)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毒品通緝犯李錦輝遇警查緝竟開槍拒捕,射傷員警大腿鼠蹊部,員警負傷制伏李嫌送辦,檢方依殺人未遂及非法製造槍彈等罪起訴,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李男犯行對社會治安危害甚大,合併判處他有期徒刑15年2個月,併科罰金7萬5千元,可上訴。
去年6月10日下午3點多,內埔派出所員警李明耀及鄭正成前往內埔鄉老埤村查訪一處民宅的車禍關係人,赫然發現47歲通緝犯李錦輝在屋內,鄭正成先上前盤查,李明耀隨後跟上,李嫌拒捕,從背包拿出一把改造的巴西金牛座90手槍,朝李明耀射擊。
李明耀被射中左大腿鼠蹊部受傷流血,仍奮勇與歹徒搏鬥,李員忍痛搶下李錦輝手中的槍械,並與鄭正成聯手將李錦輝制伏,李明耀事後就醫治療,所幸只受到皮肉傷,沒傷到「重要部位」,分局同仁都為他鬆了一口氣,縣長潘孟安及當時的縣警局長方仰寧特別表彰李員英勇表現。
檢察官訊後依殺人未遂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起訴李錦輝,全案移審屏東地院後,李錦輝辯稱開槍只是為了要阻止警察逮捕他的行動,而且只造成員警左大腿皮肉傷,並不會致命,他也沒有殺人的犯意。
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據醫院診斷,李員中彈部位為腰帶下方鼠蹊部附近,距離腹股溝甚近,子彈只要稍為偏移,就可能擊中腹股溝上方的內臟、脊髓等,導致死亡結果,李錦輝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依殺人未遂罪判9年6個月,另犯非法製造及持有槍彈等重罪,合併處刑15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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