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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擋自殺救援? 律師這麼說...

2017/07/05 01:01

郭媽媽報案女兒自殺,警方卻回應涉及個資法不得不小心,要做完筆錄再做手機定位,但律師認為,「當事人」有生命財產安全時例外。(記者王捷翻攝)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去年郭姓女子帶1歲的小孩在轎車內燒炭自殺死亡,讓單親的郭媽媽很傷心,她說,大女兒準備自殺時,從報案、做筆錄,到通知電信公司定位,隔了1個多小時,她急得在警所下跪,求警方快一點,不過警方以個資法為由,仍做完筆錄才通報電信公司定位,至今她仍相信,要是早點手機定位,就能救回愛女。有當過所長的警官認為,常也有假報案,讓第一線警方很難為,不過律師洪銘憲駁斥,依據個資法第16條第3款,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事實上可以不受到個資法的限制,若假報案報案人也要負起法律責任。

該警官指出,在郭媽媽女兒自殺前幾天,基隆有一位丈夫為找妻子算帳,假報妻子自殺,最後找到妻子再家暴,因為警方急於救人的心態,引起另一個悲劇,因為涉及個資法不得不謹慎,第一線警員很難判斷,先做好筆錄再通知電信業者,是對警方最好的方式,要防範引起其他案件,最後是在找到被協尋人時,雙方能先暫時隔離,到雙方同意見面再讓雙方見面。

洪銘憲則認為,個資法第16條有很大的解釋空間,當人民受到生命財產安全時,就不能拿個資法當擋箭牌;很多民眾通報家人自殺時,在不確定的情況下,由於沒有明確的證據,警方常以個資法推託,可能擔心介入雙方的糾紛,不過他認為不會有這個問題。

洪銘憲解釋,在16條第3款,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在郭媽媽的案例中,若警方認為郭媽媽不是「當事人」,那麼16條第4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也能視為不適用個資法保護的特殊目的。他認為,警方堅持做完筆錄在通報電信公司做定位,某種程度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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