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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通姦婦撤告 結果夫告不成「老王」

2016/11/09 18:01

陳姓婦人和李姓房仲發生婚外情,台北地檢署調查,陳夫對陳婦撤告前,已先與陳婦離婚,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配偶」的解釋,並不包括「前配偶」,考量陳夫已對陳婦撤告,依告訴不可分原則,將陳婦及李男也不起訴。(資料照,記者溫于德攝)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陳姓婦人想買房,委託李姓房仲找房子,卻與李男發生婚外情,2人到摩鐵偷歡後,遭陳夫尾隨抓姦,吃上妨害家庭官司;台北地檢署調查,陳夫對陳婦撤告前,已先與陳婦離婚,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配偶」的解釋,並不包括「前配偶」,考量陳夫已對陳婦撤告,依告訴不可分原則,將陳婦及李男也不起訴。

檢方調查,今年4月某日深夜,陳婦搭上李男的轎車,一同到台北市大直某摩鐵開房間,陳夫則一路尾隨,直到隔天早上10點多,趁2人從摩鐵離開時,上前攔下2人並報警提告妨害家庭。

陳婦自知理虧,承認與李男發生婚外情,並指當天的確與李男到摩鐵嘿咻;陳夫聽聞後向她提出撤告條件,只要她答應離婚,並出庭指證與李男通姦,就答應對她撤告;至於李男被控部分,陳夫則堅持提告到底。

陳婦為了擺脫官司,在今年5月辦妥離婚,並依照約定,於今年9月到北檢出庭時證稱,在婚姻仍存續的狀態下,與李男有染。李男委任律師則指出,陳婦獲撤告前早已與丈夫離婚,陳婦與李男為共同被告,依告訴不可分原則,告訴人對陳婦撤告,即視同對李男撤告。

檢方認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人對共犯之一撤告,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因兩人婚姻關係已消滅,不符合「告訴人單獨對通姦之配偶撤告,其效力不及相姦者之例外規定」,所以將2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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