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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限制律師閱卷權「違憲」大法官:1年內修法

2016/04/29 12:21

大法官會議剛公布釋憲結果,規定相關機關應於今天起1年內修正刑事訴訟法,讓律師擁有閱卷權。(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賴素如被控收賄遭檢方聲押,律師要求閱卷遭法院駁回,賴轉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公布釋字第737號釋憲結果,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3條和第101條第3項限制律師閱卷權違憲,抵觸憲法第8條和第16條的人身自由和訴訟權意旨,要求司法院應於今天起1年內修正刑事訴訟法,讓律師擁有閱卷權,釋憲結果與一般預期相符。

大法官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3條和第101條第3項規定,偵查中的被告和律師僅能被動受告知羈押事由和相關事實,違反憲法第8條和第16條的人身自由和訴訟權意旨。

大法官認為,按照憲法意旨,法律規定剝奪人身自由時,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所以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和讓被告和律師瞭解檢方聲押理由,除非有證據證明被告湮滅罪證或勾串共犯和證人,甚至危害他人生命和身體,才能限制或禁止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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