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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馬大水庫理論 扁抗辯成功

2011/08/27 06:00

記者林慶川/特稿

國務機要費案更一審認為前總統陳水扁沒有貪污,僅以偽造文書論罪,理由則是:「款項因公支出」、「且支出大於被控貪污的金額」,與馬英九涉及的特別費案獲判無罪相較,兩合議庭見解大致相同。

特別的是,馬因公私款混雜,提出了「大水庫理論」,扁也以此作為抗辯,最後獲判無罪。

特偵組的前身查黑中心在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認定馬英九報領特別費後存於私人帳戶、沒有實際支出,共詐領「不需檢具單據」的特別費一千一百一十七萬元,依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起訴。

馬當時是將特別費按月直接存入個人薪資帳戶中,帳戶中有不少款項作為私用,因此被認定涉貪,不過,馬當時提出了所謂的「大水庫理論」,指公私款雖混雜,但金錢並「不記名」,只要收支相抵,即未觸法。

馬以任內可報為因公支出之公益、公務捐贈的總金額共達五千一百五十萬三千一百九十九元,遠高於領到的一千多萬特別費作為無罪抗辯,法官採納,因此判處無罪。

至於扁的部分,則是被控以不實單據、憑證及發票報領及核銷方式,共詐侵占公款達一億零四百五十三萬六千三百九十元。

扁除被控涉不實核銷外,另外,扁家帳房陳鎮慧保管國務機要費時,公私帳不分,部分款項用來支付私用,也有公私款混雜的情形。馬獲判無罪後,扁以此為借鏡,援引「大水庫理論」為己辯護。

更一審認為,扁是因為保留國務機要費,作為日後彈性運用,才以不實犒賞清冊,及他人發票報帳,支出大於領用的款項,因此,僅以偽造文書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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