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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反質詢要罰?周萬來︰外國無明文科處法律責任

2024/04/02 05:30

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排審「國會改革」相關草案。對於官員隱匿資訊、為虛偽之答復或反質詢等,是否要罰?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表示,外國採內閣制或混合制國家,法制上雖賦予國會議員「質詢權」,但政府官員如有反質詢或實問虛答的情形,對其尚無科處法律責任之明文。

司法委員會國民黨籍召委吳宗憲昨排審由藍白所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十五案、「刑法」二案及「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三案,內容包括藐視國會罪、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採即問即答、國會調查及聽證權、人事同意權等,昨僅進行詢答,四月三日上午召開公聽會,下午擬繼續審查。

有關人事同意權部分,周萬來表示,針對增訂被提名人陳述不實、拒絕具結或提供資料不實的效力部分,立委提案有明定將不予審查、或依藐視國會規定處理、移送監察院或高等行政法院調查,方式不一。在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等前提下,尊重立委立法形成自由。

針對質詢部分,有立委提案明定,被質詢人不得於答復時隱匿資訊、虛偽之答復、反質詢等,並增訂違反答復義務的處罰。周萬來說,外國採內閣制或混合制國家,對於官員反質詢等情形,對其尚無科處法律責任的明文。至於是否增訂違反被質詢義務者的處罰,屬於立法政策的選擇,尊重立委合議決定。

對此,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於質詢時表示,他的版本是行政罰,比較有效;刑事部分須經檢察官起訴,還要審判程序,程序結束不知多久。

民進黨立委沈發惠則質疑,「反質詢」的法律定義為何?若要對此科以刑責,就要有明確定義。

此外,就調查聽證部分,周萬來說,有關增訂虛偽陳述或提出虛偽不實資料者,科以刑罰,依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意旨,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得於科處罰鍰的範圍內,施以合理的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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