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法初審 不論船隻、設備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 中國船越界抽砂 一律沒收
2023/12/08 05:30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違法抽砂所用船舶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可沒收。圖為中國籍抽砂船。(資料照)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為遏止中國抽砂船越界違法抽取我國海砂,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違法抽砂所用船舶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可沒收。
中國漁船越界捕撈或採砂船越界作業的情形嚴重,根據海巡署統計資料,二○一七年至二○二一年,共驅離中國抽砂船五三二八次。其中,二○一七年兩次、二○一八年七十三次、二○一九年多達六○五次,二○二○年更暴增到三九九一次。
二○二一年初立法院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明定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最重可關七年、罰一億元,當年抽砂船越界次數銳減為六六五次,去年降至二二四艘次。
避免規避罰則 遏阻違法抽砂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立委莊瑞雄等十七人提案「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增列「違法抽砂所用的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以避免犯罪行為人主張所用的抽砂船或器具非屬其所有規避罰則。
莊瑞雄提案說明指出,海巡署去年查獲一件中國籍「華益九號」抽砂船違法盜砂,卻因無證據證明船主為共犯,不符供犯罪所用物品須屬「犯罪行為人」要件,因此法院撤銷抽砂船的沒收判決。
海委會副主委兼海巡署長周美伍說,抽砂船與抽砂設備本來就是犯罪工具,抽砂船越界,明顯就是要違法抽砂,在利潤極高的抽砂產業中,若沒收該工具,更可讓犯罪者付出高昂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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