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選委會提抗告 最高行裁定 在監投票違反秘密投票 北監不必設投票所
中選會。 (記者李文馨攝)
〔記者楊國文、李文馨/台北報導〕林姓受刑人因明年總統和立委選舉無法投票,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在台北監獄設投票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桃園市選委會不服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公職人員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都規定應採「秘密投票」,林男無權請求在戶籍地北監內設投票所,且若准許將損害重大公益,昨天將原裁定廢棄確定,即不得在北監設投票所。
中選會對此表示,對於該案終局裁定,中選會及各地選委會皆予以尊重;未來也將持續規劃各項投票制度的相關立法。
依統計,包括林男在內,全國有十人提起行政訴訟,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有七人,林男是首件聲請假處分被駁回確定。法界表示,若不服裁定,可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林姓受刑人四年前將戶籍遷入位於桃園龜山的台北監獄,期間均未投票過,他要求北監應設置投票所讓他在明年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遭拒,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十月裁定,在本案訴訟確定前,北監應設置投票所供林男行使投票權;桃市選委會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本月十四日罕見開庭審理。
桃市選委會、中選會共同律師表示,若北監設投票所供林男投票,投票結果不難查知,將違反秘密投票原則;若在監所設投票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應有特別立法的規範,以避免爭議。林男律師團則指出,林只是「穿囚服的國民」,有權要求北監設置投票所。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指出,公職選罷法、總統選罷法所定投、開票制度,規定須在公開場域設投票所,並採無記名投票(秘密投票),並立即原封不動開票。若准林男一人在北監投票所投票,將違反秘密投票規定;如與戶籍也在北監的其他受刑人或選務人員、同戶籍區居民在同投票所投票,模型多樣,將有選票混合難辨可能。若准許在北監設投票所,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遠甚於未准林男的聲請而其事後獲本案勝訴所生的個人損害,因此廢棄原裁定確定,即林男無權要求在北監設投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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