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轉會今熄燈 加害者處置交法部承接
促轉會今將卸下招牌解散。(資料照)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促轉會五月三十日任期屆滿解散,今日下午將卸下機關外牆招牌,正式結束四年運作。行政院未來將設置「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處理政治犯沒收財產返還,擬使用促轉會結束後的辦公處所。關於尚未完成的加害者處置及人事清查「除垢」,促轉會已於總結報告擬具修正草案及建議,將交由承接機關法務部處理。
政院將設基金會
處理政治犯沒收財產返還
促轉會建議,「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可增訂加害者專章,倘若將來法務部於法制作業認有需要,亦得就加害者識別及處置提出專法。
關於加害者認定標準,促轉會定義,「於威權統治體制中,出於維護威權統治之目的,故意並自願實施殺人、酷刑或非人道待遇、強迫失蹤、禁止出國或禁止返國、不法裁判、非法拘禁、非法剝奪財產,對人民思想、言論、生活及行動進行監控等行為者,為加害行為人」。
促轉會指出,上述之加害者,除實際實施加害行為之人外,也包含教唆、幫助或利用他人實施等指揮鏈中各層級的決策者。
首先,法務主管機關有主動調查以識別加害行為人的義務,應主動調查威權統治時期曾擔任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副院長及其幕僚長、各部會首長、政務委員、立委、國大代表、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軍事首長、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情報機關首長、情報人員、情報協助人員、其他事實上實行偵查、情報工作之人,以及其他由政治檔案揭露之人。
在究責方面,促轉會規劃,法務主管機關應定期對外公布調查報告。加害行為人的行為涉及中華民國「刑法」所定犯罪者,主管機關應向檢察機關告發;加害行為人於行為時具有公務員身分,且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應受公務員懲戒的事由者,應移請監察院辦理,並可追回加害行為人所擁有的功勳榮典。
加害行為人的行為,涉及殺人、酷刑或非人道待遇、強迫失蹤,不適用「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及「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條懲戒權時效消滅的規定。
另外,促轉會仿照南非轉型正義,以「真相取代刑罰」,如果被調查人主動陳報自己於威權體制下相關事實及行為,並經查證屬實者,免其刑事及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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