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款?政治獻金?法界:非選舉期間 禁止收錢
2020/08/05 05:30
SOGO案三立委收押。(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六名前、現任立委涉入收賄關說案,三名羈押禁見、三名交保,在我國憲政體制上前所未見,也讓外界開始討論賄款與政治獻金的界線。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表示,「政治獻金法」規定,只有「擬參選人」可以收取政治獻金,其餘身分統統不行。
翁偉倫指出,「政治獻金法」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也就是要以個人身分合法收受捐款,必須要是「擬參選人」的身分,換言之,如果剛選上或還未到選舉期間的政治人物,原則上禁止收錢。
翁解釋,不具擬參選人身分的民代如果收受他人餽贈,多主張自己違法收受政治獻金,試圖罰錢了事,絕對不會承認自己收賄,因為那是七年以上的重罪,故實務上這類案件幾乎都以政治獻金或借貸抗辯,但法官是否採信,仍要看有沒有對價關係。
法官是否採信 要看有無對價關係
他強調,贈與政治獻金主觀上必須沒有目的,單純就是「情義相挺」這位候選人;賄款則是把公務人員的職權當成商品買賣,透過行、收賄來動用立委職權,藉以達成特定目的。為了避免誤觸法網,他建議,民代在非選舉期間,最好不要收受任何餽贈。
一名高檢署檢察官表示,實務上要研判是否為行賄,金錢多寡、時間密集度、立委行為是重要觀察重點,也就是一般人民為了感謝民代選民服務,包個兩千元仍在容許範圍,但若給了兩百萬元,明顯逸脫行情,就有問題了。其次,若選民服務後馬上就出現鉅額餽贈,亦可能被懷疑是賄款。第三,立委收錢後,馬上就幫捐款者施壓政府機關或個案立法,成罪可能性亦高。
他認為,國內已有政治獻金法與遊說法,民代就應依照遊戲規則而行,切勿試圖走鋼索,被罰款事小,一旦陷入貪污風暴,政治前途與個人聲譽將難以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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