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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瑜要法院停罷免 法界:機率微乎其微

2020/04/09 05:30

高雄市長韓國瑜以民團在韓就職未滿一年就啟動罷免連署為由,昨向北高行聲請停止執行罷免案,律師洪偉勝分析,本案訴訟標的是中選會通知提案人領取罷免名冊的函令,不是行政訴訟法規定可停止執行的對象,停罷機率「微乎其微」。圖為韓國瑜昨到鳳山區公所視察。(記者陳文嬋攝)

〔記者吳政峰、黃欣柏/台北報導〕高雄市長韓國瑜以民團在韓就職未滿一年就啟動罷免連署為由,昨向北高行聲請停止執行罷免案,律師洪偉勝分析,本案訴訟標的是中選會通知提案人領取罷免名冊的函令,不是行政訴訟法規定可停止執行的對象,停罷機率「微乎其微」!

洪偉勝指出,行政訴訟法規定,可停止執行的對象須為處分或決定,但韓國瑜要停止只是一封中選會通知陳姓提案罷免人領取罷韓連署人名冊格式函令,且名冊格式也已被領走看不出有何可被停止執行,不符合法定要件,成功率低。

洪偉勝認為,高雄選委會七日宣布受理罷韓案,按理說韓國瑜應對此聲請停止執行,但他不想對決高雄選委會,反把中選會拉進訴訟,可能是要等到中選會公告罷韓案後,再提出另一個停止執行處分的訴訟。

曾任法官的律師郭力菁則認為,韓國瑜必須提出停止執行有其急迫性與難以回復的損害兩要件,而在裁定出爐前,不會影響行政機關的作業進程。

郭力菁解釋,停止執行只是緩衝,不是終局結果,韓國瑜還要另外提起實體訴訟,換言之,法官在審理停止執行時,只須判斷韓國瑜會不會因為行政機關的處分或決定,而發生急迫且無法回復的損害,至於是非對錯,則留給實體審理。

黃國昌罷免案為例 中選會:處理並無二致

對於韓陣營主張罷韓團體違法,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強調,選罷法明定,罷免案的「提出」必須在公職人員就職滿一年之後,不論是內政部函釋或過往見解,都是如此,中選會依法行政,對本案無其他評論。

陳朝建舉前立委黃國昌罷免案為例,指黃二○一六年二月一日就任,同年十二月廿四日「北北基安定力量聯盟」就發起罷免連署,隔年五月十九日由孫繼正領銜提出罷免案,中選會對這些個案處理並無二致。

就職一年才能連署? 內政部:法律無明定

據了解,高市選委會曾就此請中選會詢問內政部,當時內政部函復表示,提議領銜人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一年後,始得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的連署期間,法律無明定,也沒有列為應予刪除名冊之事由,「當無另行限制之必要」。

內政部官員說明,「選罷法」未規定要就職滿一年後才能進行連署,在法律沒有明定下,要以提議人連署時間不合規定為由聲請停止投票,恐怕很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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