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年改合憲
年改五大爭點 大法官意見
〔記者吳政峰、陳慰慈/台北報導〕備受關注的軍公教年金改革釋憲案,大法官昨作出第七八一號(軍)、七八二號(公)、七八三號(教)解釋,宣告多數條文「合憲」,僅對「退休軍公教轉任私校禁領退休俸」及「『得』動態調整所得替代率」做出違憲解釋。綜觀來看,年改條例應修正幅度極小,影響有限。
轉任私校禁領退休俸 大法官:違憲
本案由在野卅八名立委提請釋憲,主張年改條例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比例等三項原則,及憲法保障的平等、財產、服公職、生存等四項權利。
在不溯既往爭議方面,大法官解釋,政府與軍公教的關係,不因退休而消失,而是從雇用改為照顧,才會出現「每月核定退休俸」的行政處分。既然退休人員領的是「月退俸」,只要年改條例不要追回「施行前」所領的錢,就沒有真正溯及既往的問題;至於選擇「一次領退休俸」的人,年改條例也未追回,所以這部分不違憲。
信賴保護部分,大法官認為,民眾相信政府承諾,選擇投身公職並規劃退休生活,確實有保護的必要,但政府仍應兼顧「公共利益」,若年金即將破產,政府權衡兩者輕重後,以「維護退撫基金」存續為公益目的,調降所得替代率,具正當性。
比例原則部分,大法官指出,年改所得替代率採逐年調降,每年遞減一.五%至第十年,屬於適度緩降,退休人員的生活與財務規劃不會受到立即衝擊,且設最低保障金額,整體改革未逾越必要程度。
違憲部份,大法官指出,年改條例規定,退休軍公教轉任私校教職,所領薪資高於最低基本工資(公教)或公務員第一級委任第一職等本俸(軍)時,不得再領退休俸,這部分違反平等權,即日失效。
大法官也認為,「行政院、考試院衡酌消費者物價指數、經濟成長率等客觀條件,『得』動態調整所得替代率」條文,與同法「現階段合理俸率(恆定不變)」有所衝突,不符合改革目的。
大法官解釋說,年改條例目前設計的所得替代率或可維持一段時間,但未來如遇重大改變,或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應」適時調整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而非「得」調整,才符合正義,相關機關須依本解釋意旨,盡速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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