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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當包租公 最高可罰2500萬

2018/06/08 06:00

國民黨台南市黨部外牆租給房地產業者,懸掛大型房地產廣告看板,已違反「政黨法」不得從事營利行為的規定。(黨產會提供)

〔記者陳鈺馥、施曉光/台北報導〕「政黨法」規定「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內政部也強調,政黨不能當房東從事營利行為;但行政院黨產會發現,國民黨仍在當包租公,不僅出租嘉義市房產,台南市黨部外牆也租給房地產業者懸掛大型廣告,靠著出租黨產在賺錢。

國民黨發言人洪孟楷回應,國民黨行事都符合相關法令規範,不勞黨產會費心;退一萬步言,黨產會現在連國民黨現有黨產也擅自認定調查,恐才違反政黨法第八條「政黨應受公平之對待,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據了解,國民黨因積欠黨工退休金高達五‧九億元,台南市黨部、嘉義市黨部及嘉義市「林園帝國」大廈兩間出租公寓陸續被查封。

黨產會調查發現,台南市黨部二○一六年公告現值為七二九八萬餘元,目前三樓獨棟建物外牆上看板,出租給房地產業者高掛「三八八萬起國際酒店式公寓」廣告看板。

另外,位於嘉義公園正對面的「林園帝國」大廈兩間出租公寓,嘉義縣黨部在查封當天受訪曾提及,「尊重司法,兩間出租公寓過去是主委及書記長宿舍。」

內政部民政司強調,「政黨法」規定,政黨的經費及收入為黨費、依法收受的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不能出租房產當房東!」

內政部民政司指出,政黨違反相關規定,可處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停止經營或投資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民政司也提及,「政黨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備案的政黨,其組織、章程及相關事項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兩年內,依本法規定補正;屆期未補正完成,得廢止其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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