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分組決議: 擴大冤賠 建立扶助機制
司改國是會議第一組增開會議昨於司法院舉行,出席委員林照真(左起)、王薇君、羅秉成於會前交談。(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司改國是會議昨天增開分組會議,與會委員陳龍綺以自己曾受冤案所苦的經驗提案,分組決議應擴大現行刑事補償制度,未來除金錢賠償,政府也應提供諸如精神與物質支持,維護或回復其尊嚴,賠償範圍也不應再限於冤獄、冤押者;另還要檢討現行證人指認及警詢程序,減少冤案發生。
陳龍綺多年前捲入性侵冤案、歷經四年偵審才獲平反,他與多名委員共同提案指出,冤案受害者是國家公權力的受害者,政府應建置扶助機制,在金錢賠償外,另透過精神或物質上支持來協助受害者回歸社會、回復尊嚴,且為求公平,賠償金額應採固定數額計算,不再考慮學歷、薪資等狀況,此提案獲委員無異議通過。
檢討目擊證人指認程序
決議除主張政府研議建置「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也提到,目前僅冤獄、冤押等「人身受限」情形能獲賠償,未來應將財產、非財產損害均立法規範,例如協助回復名譽,或協助修復式和解等;此外,目前請求賠償須先審查有無「可歸責事由」,分組也決議檢討,避免受害者重複被審查犯罪嫌疑。
決議還對減少冤案提出兩大改革方向,一是目擊證人指認程序,相關單位應設法確保不再援用「暗示」、「誘導」等指認方式,落實「單盲施測」(由未承辦案件且不認得嫌疑人的員警實施指認程序);其二是檢討警察訓練方式,落實警詢全程錄影錄音規定,同時設計檢核表,確保員警充分考量當事人的無罪可能性。
賦予當事人及律師閱卷權
此外,司法院應研議「當事人資訊取得權制度」,未來除有串供、滅證之虞者,法院、地檢署應給予當事人及律師閱卷權,並適當告知當事人偵查進度,檢警調等偵辦單位也應在傳訊時告知所涉罪名、案情概要及告訴人身分等資訊。
對於這部分決議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分組召集人羅秉成說,決議只是「大原則」,實務上檢察官有其裁量權,可視個案情況決定是否告知,相關單位也應明訂各種例外狀況,例如有工廠被檢舉排放污水,告發者身分就不應告知業者。
各地檢署近年來積極推動的「修復式司法」缺乏法源依據,分組也決議應予法制化,並提高人力與實施經費,同時應用到獄政、教育、醫療糾紛等層面,以及納入相關教育課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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