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里長具中國籍遭控「搞清算鬥爭」 內政部:依法行政
內政部今日重申,國民擔任公職者即肩負國家忠誠義務,「國籍法」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資料照)
〔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內政部近日發現,我國有5名里長因具中國國籍,去函地方公所應依「國籍法」規定辦理卻遭國民黨批評是在搞兩國論,民眾黨代理主席黃國昌則嗆是在搞「政治清洗、清算鬥爭」。內政部今日重申,國民擔任公職者即肩負國家忠誠義務,「國籍法」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內政部是依法行政,貫徹法治國精神,無關清算鬥爭。
內政部說明,行政院第1121023848號函明確指出,兩岸條例自民國81年公布施行迄今已逾30年,兩岸互不隸屬為兩岸現況和既存事實,中國大陸人民與中華民國國民明顯有別;依「憲法」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民國89年「國籍法」修法已將定義國籍之用詞由「中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
內政部補充,「入出國及移民法」也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是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此,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過去認為中國大陸人民已具有等同我國國民、公民之解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基於公務人員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內政部強調,為避免國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人員之情事發生,已於民國98年3月30日及113年11月12日二次函請各級民意機關及縣(市)政府於渠等就職前,告知如兼具外國國籍,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簡言之,民選公職人員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之國籍,均應放棄,而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立場,絕對堅守不會變更。
內政部表示,大陸地區人民經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註銷大陸戶口登記,而取得台灣人民身分後,渠等身分既已轉換為中華民國國民,其擔任公職即應遵守國籍法相關規定,於任職、當選後依法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對未辦理者,權責機關均應依法辦理解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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